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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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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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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公布,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对其股份减持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种: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深交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分。
  三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深交所还表示,对于既持有受到减持新规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
  即股东同时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

发表于 2017-6-2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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